考試資格

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106/6/2)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1.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1)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2)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3)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4)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2.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修滿一年級上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3.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1)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2)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4.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5.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1)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2)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3)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4)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5)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6.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修得三十六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修得七十二學分者,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以上資訊由教育部網站擷取